苏城院学〔2021〕12号
第一条 为使学生养成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的美德,约束自己的不当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因无意而损坏公物,包括门窗、课桌椅、家具、教学仪器、水电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等,应照损坏时价格赔偿或将损坏部分恢复原状。
第三条 学生宿舍各寝室的公物或设备,如有损坏而查无直接责任者,应由居住该寝室的同学共同分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各班级、学生组织办公室内的公物或设备如有损坏而查无直接责任者,应由该班级或该学生组织负责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学生故意损坏公物者,除责令其照章赔偿外,并根据《苏州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具体情形议定处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