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市学院学生艺术团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申毅发布时间:2021-10-08浏览次数:2763

苏城院学〔202117

苏州城市学院学生艺术团是由全校爱好文艺并有一定艺术专长的学生组成的大学生艺术团体。为进一步规范艺术团的管理,推动艺术团的健康发展,建立一支学生文艺骨干队伍,多出艺术精品,繁荣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校学生艺术团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艺术团成员选拔

(一)选拔对象为苏州城市学院一至三年级在校学生;

(二)参加选拔的人员需具备一定的声乐、舞蹈或器乐基础;

(三)参加选拔的人员需经过统一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加入艺术团。

二、艺术团成员学习、训练、演出和比赛管理

(一)艺术团成员必须认真学习完成所学专业课程;

(二)艺术团成员一般每周训练1-2次,每次训练2个课时,如有演出或比赛任务,适当加练;

(三)艺术团成员必须树立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为学校争光的思想和目标。尊重指导老师、关心队友、团结一致、不折不扣完成训练计划,服从艺术团指导老师对训练、演出和比赛的安排和指导;

(四)艺术团成员在训练、演出与比赛时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确实要请病假或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说明,经艺术团指导老师同意后方能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五)艺术团成员未满一年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团。如因特殊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退团者,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说明,经艺术团指导老师同意并履行退团手续后生效。

三、艺术团成员考核办法

(一)每学期初将艺术团成员名单报送教务处备案;

(二)艺术团成员考勤统计及考评结果于学期末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三)艺术团成员的比赛获奖情况,应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

四、艺术团成员学分认定

(一)艺术团成员经考核合格每学年认定1个学分,每位艺术团成员在校期间最多可认定3个学分;

(二)艺术团成员认定的学分,计入其非本专业选修学分。课程名称为《艺术实践》,按学年分别认定为《艺术实践(1)》、《艺术实践(2)》、《艺术实践(3)》,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学分学费。具体认定程序:每学期前5周,学生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再由教务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学分认定;

(三)艺术团成员每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合格者,《艺术实践》课程成绩计80分;考评优秀者(不超过总成员数的30%),《艺术实践》课程成绩计90分。艺术团成员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相关比赛,获得三等奖(单项奖除外)及以上者可申请认定2学分。获省级以上比赛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其《艺术实践》课程成绩分别计100分、100分、95分、90分。

五、艺术团成员表彰与奖励

(一)艺术团成员参加各类表演、比赛,根据学校规定获相应行为学分;

(二)艺术团成员考核优秀者,可参评社会工作奖。此外,艺术团成员学分认定满3次且在各级各类比赛、表演中表现优秀者,可以申请校长特别奖;

(三)每学期根据训练情况给予艺术团成员适当训练补贴。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