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市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发布者:申毅发布时间:2021-10-08浏览次数:2720

苏城院学〔202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院校学生干部是高校学生工作的重要依靠力量,也是未来社会生活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的队伍,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是高等院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二条 本校学生干部是指班支委以上经学生工作处同意认可的学生组织成员。

第三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竞争,一般情况下以民主竞选的方法产生。

第四条 各班级、学生组织、社团学生干部的组成人数原则上为奇数。

第五条 班委会一般设班长、副班长(70人以上)、学习委员、生活委员、科技委员、文娱委员、体育委员、安全委员、心理保健委员、生涯发展委员、劳动委员等。团支部一般设团支部书记、团支部副书记(70人以上)、宣传委员、组织委员等。班支委一人担任职务不超过2个。30人以下班级班支委数不超过7人。各学生组织根据工作职责设立岗位。社团、协会主要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人。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干部除可兼任社团职务外,不再兼任其他学生组织学生干部。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

第七条 班级干部的产生

(一)新生班级可由班主任充分酝酿后确定临时班支委;

(二)条件成熟时在班主任的监督下,各班级进行民主选举,主要职务(如班长、团支书)可通过竞选产生;

(三)当选者的得票率必须超过班级人数的1/2

(四)选举结果、任职情况必须报校团委备案。

第八条 各学生组织干部的产生

(一)由各学生组织提出所需学生干部岗位和人数,经校团委汇总后,通过网站、宣传栏等对全校同学公布;

(二)学生组织新干事招聘采用统一宣传、统一报名、单独面试、统一公布的形式进行;

(三)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报名;

(四)各学生组织通过面试、笔试等方法进行考核;

(五)校团委统一公布各学生组织录用人员名单和任职情况;

(六)新一届委员会候选人,可以通过班级推荐和组织推荐及征求班级意见,经考察、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并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七)主要学生干部可在委员会大会上通过竞选产生。

第九条 社团等其他组织负责人的产生

(一)社团负责人的产生按照《苏州城市学院社团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执行;

(二)其他学生组织负责人的产生,由所在组织指导老师根据具体情况并报学生工作处同意后确定。一般采取公开选拔、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分为学期考核和学年考核。

第十一条 各学生组织成立考核小组,在平时考察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及成员按学期、学年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状态、工作作风、学习情况、工作业绩、日常表现、部门和班级支持率等。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十三条 在考核评比的基础上对业绩突出者评定社会工作奖,并根据《苏州城市学院学生行为学分管理条例(试行)》给予一定的加分。

第十四条 通过考核发现思想落后、学习成绩处于班级中等水平以下,工作不能胜任等不宜担任学生干部者,予以劝其辞职或辞退。

第十五条 发现有违纪违法者,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并根据《苏州城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苏州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